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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

【来源:政法学院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4-03-05 】

第一条 课程目标是课程内容设计、过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的重要依据,课程目标达成直接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证明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是否达成。根据《安顺学院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为引导课程负责人提升课程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行学院管理和课程负人责任制。

学院负责制订相关专业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安排教研室主任组织实施,每学期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与考核所依据的材料一起放置、归档。课程负责人是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主要责任人。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以课程目标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教学内容实现课程目标两个关联矩阵为基础。两个关联矩阵的合理性是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有效性的保证,因此在评价前应确认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标准与课程目标的关联性和合理性,确保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依据,并填写课程考核合理性确认表。

评价主体与责任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任课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者等。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具体实施。所有承担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落实评价。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可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任课教师从所教授的班级中抽样1-2个教学班开展达成情况评价,或抽取具有统计意义的样本数进行评价,样本中好、中、差的比例应合理。课程负责人应根据课程的考核方式,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类评价。

评价数据来源。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与任课教师要及时、详细记录学生的学习成果,学习成果主要有:

1.教师评学结果:过程性考核(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 堂测验、实验、期中考核等)与终结性考核(标准化测试、 课程论文、实习验收、研习报告等)数据;

2.学生自评结果:包括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数据;

3.行业相关评价结果:如实习基地教师的评价、行业专家的评价等。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原则上在学期末课程考核结束后开始,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完成。

文档记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要完整、可追踪。评价过程形成:**课程考核合理性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等文档,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十条 结果运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学院开展课程评估与各类优质课程评选的重要参考。各开课单位应反思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方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在实践中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方式、课程设置及各教学环节进行持续改进。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其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如调整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和调整评价策略等。教师须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持续改进,改进之处要在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案中明确标注。学院要对课程的持续改进进行追踪和考核。

第十 考核成绩达成情况计算。按照课程教学大纲,针对课程分目标对应的考核环节,分别求取对应评价方式结果的平均分,再计算课程分目标的达成情况。

课程总目标达成情况一般依据3-5个课程分目标达成情况计算得出,每个课程分目标达成情况与权重之积相加为课程总目标达成情况。

第十 综合分析达成情况计算。指综合采用考核成绩数据、问卷调查数据、评教数据等进行达成情况计算,数据的采集和计算办法由各专业教研室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