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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活动优秀奖评定暂行办法 安学院发[2011]21号

【来源: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活动优秀奖评定暂行办法 安学院发[2011]21号 | 发布日期:2011-08-06 】

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活动优秀奖评定暂行办法

安学院发[2011]21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树立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顺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参评对象:安顺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五年制专科四、五年级)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中,本年度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社会公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德修养;

3、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健康。

(三)发放范围及标准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全体学生,享受安顺学院助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按学生全年在校学习时间十个月计算,每人每月40元。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每月由计财处按实际享受助学金的学生总数拨款,委托学校后勤集团将此款打入学生饭卡,直至学生毕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况扣发相应的助学金

1、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停发二个月的助学金;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停发三个月的助学金;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停发四个月的助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停发助学金;

2、休学及未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学生,休学及请假期间不享受助学金。

二、安顺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该奖项是为参加当年高考被我校录取的成绩优异的新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1、评奖范围

从每年新生入学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后,经体检、考查合格,取得安顺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一年级学生。

2、评奖依据

依据学生进校时的高考成绩。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分计算方式与全国不一致的,统一换算为750分后计算。特殊专业因各省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计算标准不一,无法统一计算的可将第一学期的奖学金评定推至第二学期评定(可按入校第一学期成绩进行评定,奖学金后补,并报学生处备案)。

3、奖项及奖励标准

(1)特等奖:当年进校学生中,本科生高考分数在该省一本分数线上,专科生高考分数在该省二本分数线上的学生,艺术类学生还需出具高中阶段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办单位的各类赛事中的地区(市)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的获奖证书,体育类学生还需出具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各项赛事前八名(含第八名)的集体或个人运动员获奖证书。学生本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验证后,免交所读专业第一学年的学费。

(2)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与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相同。

获得特等奖的学生,参加班级排名,但不享受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评定对象

安顺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五年制专科四、五年级学生。

2、奖学金评定的条件

具备安顺学院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德智体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在班级总人数前30%,可以作为奖学金评定人选,按照排名的先后顺序确定等次。

3、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实际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每人每年600元;

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实际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每人每年450元;

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实际人数的15%评定,奖励金额每人每年300元。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1)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休学或未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

(3)考试科目有不及格者。

三、安顺学院单项活动优秀奖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

安顺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五年制专科四、五年级学生。

(二)单项活动优秀奖评定的条件

具备安顺学院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德智体综合量化某单项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前50%(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比例)且在大学生基本技能及素质拓展各项活动中,成绩优异者,可以评为单项活动优秀奖。奖励金额200元。

1、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且在校级以上的学科知识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可以作为学习优秀奖评定人选。

2、积极参加科研或创新活动,在校级以上的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编写正式出版著作、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者,可以作为科研创新优秀奖评定人选。

3、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在省级各类比赛中获名次奖(一、二、三等奖),艺术类学生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办单位的各类赛事中的地区(市)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的,为学校赢得荣誉,可以作为文艺活动优秀奖评定人选。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各项赛事前八名(含第八名)的集体或个人运动员。可以作为体育活动优秀奖评定人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及社团活动中充分发挥个人特长,为学校作出了贡献,可以作为社会工作优秀奖评定人选。

6、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立自强,成绩显著,可以作为勤工助学优秀奖评定人选。四、各奖项评定程序及要求

(一)评定程序

1、特等奖及单项活动优秀奖须由个人提出申请;

2、其他奖项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

3、所有材料经系审核、公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注意见并加盖系公章后,报学校;

4、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并公示;

5、下文表彰,按程序发放奖金。

(二)有关要求

1、新生奖学金在新生进校三个月后评定并发放。安顺学院奖学金、单项活动优秀奖从第二学年开始,依据学生上学年德、智、体综合量化成绩及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学年不再评定。

2、获得安顺学院各等次奖学金的学生,允许申报一个单项活动优秀奖;其他学生一个学年可视具体情况申报两个单项活动优秀奖。

3、获得校级奖学金同时又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奖励金额按最高等级发放。

4、对已获得助学金、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回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5、全校各系、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据评定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进行各奖项的评定,必须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声誉。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五年制专科四、五年级)学生。原“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活动优秀奖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