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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

【来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 | 发布日期:2015-05-21 】

 

核心价值观乃是民族和国家兴旺强盛的精神基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党的十八大凝练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之一。这鲜明体现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价值目标,深刻反映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共识,充分表达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法治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 法治体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法治反映了人类文明社会法律制度成长与变迁的基本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体从事法治改革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乃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历史性重大战略抉择,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很显然,法治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首先,法治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要求。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价值理想在于,社会主义不仅能够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带来社会正义与平等,进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因之,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来说,这意味着一种新的法律价值体系的确证。由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所决定,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正义,在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上谋求二者的平衡发展,以便为当代中国法治进程奠定牢固的价值基础。在当代中国社会大变革进程中,法治担负着重大的时代使命。一方面,法律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在制定法中,注意运用授权性规范来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确认社会主体的广泛社会自由,赋予他们以广泛的法律权利,允许主体在具体经济活动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行动方案的自由,保障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处于变革过程中的中国法治,也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的价值目标。在制定法中,注重确认和保持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的平衡发展,进而保证社会变革进程的健康运行。很显然,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本质的充分彰显必将导致一个全新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建构,从而为中国法治进程开辟广阔的前景。

 

其次,法治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起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现代法治意识,建构现代法治社会,就必须推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这是社会经济文明领域中的一场深刻革命,它构成了向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转型这一法律革命的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秩序不同,现代市场经济在本质上与法治密切相连。这表明:现代市场经济生活的统治形式和调控手段是法律。法律具体设定了市场社会运作的规则和原则;法律是衡量市场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标准,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要受到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制约;在市场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要服从具有非人格特征的法律秩序。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型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必须获得法治的保障。当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建立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步确立,给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因此,建立一个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秩序,不仅成为推动经济文明变革的关键所在,而且是推进当代中国法律革命的基本条件。重建新型的现代化法治,决不是在过去小农式的自然经济轨道上的滑行,也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法权系统的现代翻版,而是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创设一个法理型的现代法律秩序系统。

 

再次,法治还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权益。因此,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要素,法治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依法确立和保障人民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建设。实际上,创设现代法理型的法律秩序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处于同一个时代过程之中,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有其确定的内在发展目标。邓小平在提到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时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在中国的特殊国情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一项时代使命。而实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之点,就在于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牢固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邓小平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启示我们: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民主,坚持依法治国,“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律化”。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进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的,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在当代中国,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反映了世界法制变革的一般趋势,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二 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

 

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了高度凝练表达,提出了“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内在关联、有机整合的价值观念系统,分别设定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集中凝聚着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在这里,法治不仅被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之一,而且与自由、平等、公正一起共同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这确乎具有重要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指向。

 

需要指出的是,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载体,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障机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中,法治和自由、平等、公正一起共同构成了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这无疑有其现实的合理性。这是因为,法治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内涵,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属性,这集中地表现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与法律意义,通过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要素表现出来。因之,法治的价值属性更为深刻的内涵在于:一定社会的法律是对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的自由、平等和公正的价值需求的维护和实现。所以,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将“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共识,显然有着深厚的法哲学与社会哲学根据。其实,法治价值要素与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之间亦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是说,厉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当代中国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指向,因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内在相连;作为规范体系的法治,对公民个人行为产生明确的指引、评价和预期功用,因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密切相关。囿于本书的主题,这里我们着重论述法治价值要素对于治国安邦、秩序安宁和规范调整的核心价值作用。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构成要素,这首先是基于中国共产党人对治国安邦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理性反思与深刻总结。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主义传统的国度。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所以,在法律生活中,人治主义影响比较深。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制不够完备,也不很受重视。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策调整机制优先于法律调整机制,纵向的行政命令取代了横向的主体自由。国家对经济生活实行了一元化的全面直接调控,并且这种调控方式的经济性、法律性因素比较薄弱,主要诉诸直接命令的行政控制手段,政府对市场生活的干预常常具有超经济的垄断性质,市场交易规则受到严重干扰而难以确定,政府行为难以规范化、合理化。所以,当中国改革开放刚刚启动的时候,邓小平就清醒地看到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基础及其独特性质,告诫全党全国人民要充分估量到封建主义残余对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由于封建主义影响没有肃清,特权现象滋生蔓延。少数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不把自己看做是人民的公仆,把权力凌驾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之上,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因此,1978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法治的惨痛历史教训,把加强民主法制、确保法律权威、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确立了新时期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有力地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化的时代进程。198212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这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八二宪法”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定,确立了法制统一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法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1997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1999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了宪法,使之成为不可动摇的宪法规范,为国家法治进程奠定了根本法的基础。2007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战略部署。2012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2013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出发,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历史性任务,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第一次专门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由此可见,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源自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极不平凡的历史进程,源自于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教益和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来之殊为不易,弥足珍贵。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素加以确立,亦是转型中国重塑法理型社会生活秩序的必然要求。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深刻变革与转型过程之中,如何凝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引领社会思潮,整合社会秩序,进而创设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共同体,这是当代中国人面临的紧迫课题。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国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使我国意识形态面临着空前复杂的情况”,“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应当看到,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碰撞和冲突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全力维护转型期的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里,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平衡社会利益,有着特殊的意义。近些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医患矛盾、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呈现增多趋势,而且往往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动机复杂、情绪激烈,突发、偶发和连锁反应等特点都很突出,其中还出现了因当事人行为过激以致构成刑事犯罪的事件。而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这些群体事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往往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他们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些,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如果处置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到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问题。这些矛盾纠纷以及群体事件许多都涉及改革发展中的一些焦点和难点问题,不仅关系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改革发展。如何依法协调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化解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这给转型时期的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要求,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治理,按照政策办事,切实解决利益矛盾,从而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对于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妥善协调平衡社会利益,形成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和价值取向,建构法治型社会秩序,保证社会转型的平稳有序健康运转,无疑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效应。这也充分表明,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治的功能作用,努力运用法治的价值取向凝聚社会共识,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关系,重塑社会秩序。

 

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还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规范调整的社会价值功用。我们知道,社会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结构的,通过内在矛盾的解决而发展着的,并且在自我调节的基础上来发挥功能的有机系统。任何一个社会在客观上都要求具有调整体系,以满足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这是因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秩序性和组织性,这种秩序性和组织性是社会自身的内在属性,它不可避免地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规则体系。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的行为规则体系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着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就必然要形成一定的社会调整过程及其机制。实际上,社会调整是社会自身获得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亦即通过一定的行为规则体系,按照一定的方向和目标,把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之中,旨在使整个社会摆脱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羁绊。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没有社会调整,社会生活就会无组织、无秩序,处于混乱不安的状态之中,甚至导致社会有机体的“溃解”。法律是社会调整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价值目标,就是要合理地调整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以此为根据建立富有效率的法律调整机制。特别是在高度分化和整合的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的社会功能价值得到了愈益充分的展现,法律调整的社会价值意义获得了明显增长。这主要表现在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性的社会控制转变为在社会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法律规范授予社会成员及其各种组织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其利益的充分实现。因之,现代法律调整的本质特征,乃是以保证社会主体的创造性活动和选择自由为基础的特殊形式的国家调整活动,从而“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此,法治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要素,无疑将为现代社会的规范调整与有序运转提供行为准则和前进方向。这是现代社会健康成长的至为重要的价值根基与制度土壤。

 

三 培育和践行法治价值观的重大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大力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这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精神基础。随着迈进新世纪新阶段的时代脚步,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这场伟大变革的进程已经并且将持续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面貌,导引着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推动中华民族新的伟大复兴。这场伟大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中国社会的深刻的历史转型发展。正是在这一社会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基本趋势。这一时代进程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念有机融入社会成员生产生活和精神世界,对于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性质、主要特征及其时代走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蓬勃生机和旺盛生命力,进而激励全体人民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时代进程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大业而共同奋斗,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其次,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习近平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处于重要的地位。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构成要素,法治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着力增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法治能力,这确乎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构成要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念,乃是建设法治体系、增强法治能力的基本价值准则。法治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价值体系,乃是社会文明进程的指示器,标志着社会文明发展进程及其阶段。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伟大事业。在这一进程中,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创新发展,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广阔空间,同样是一个创造性的法治事业,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所以,我们要悉心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念的时代精髓,自觉培育实践,做到知行统一,把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贯彻落实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从而转化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强大动力。

 

再次,这是建设法治中国、探索法制现代化的“中国道路”的必然要求。一定社会、地区或国度的法治发展,总有其自身特定的价值系统。这些特定的价值系统,随着文化的传承和相互影响,又会形成反映某些国度共同生活条件的法治发展类型。在急剧变化的当代法制现代化运动中,这些不同的法治发展类型逐渐演化成为具有不同历史特点和不同变革方式的法制现代道路或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念蕴涵着独特的法学世界观与法学价值观,体现了对中国基本国情条件下法治发展现象的理解与体认,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固有逻辑,集中表达了建设法治中国、探索法制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中国经验”或“中国模式”的价值方位。因而,它所昭示的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走向无疑是激动人心的。所以,积极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可以使我们更加科学地把握法制现代化的“中国道路”的内在机理,不断坚定建设法治中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道路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