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教务处文件
安学院教发(2013)24号
安顺学院2013届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校2013届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安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2013届毕业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合格且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95%,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补考合格成绩统一按照60分计算)。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280(含)分以上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关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5(含)分以上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分数45(含)分以上。
(五)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关考试,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二级合格证书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关考试。
第二条 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三)因各种原因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在校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
(五)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六)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含)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其他纪律处分且毕业审核时有下列情况者:
1.经所在教学系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并没有悔改表现;
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30%以后。
(七)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等累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文科达到8门次(含8门次)、理科达到9门次(含9门次)参加补考者;“专升本”毕业生文科达到4门次(含4门次)、理科达到5门次(含5门次)参加补考者;(补考课程不含“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贵州省情”、“就业指导”、“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体育”、 “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
(八)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者。
第三条 已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因第二条第7款规定之补考门次或第二条第8款,在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学位评定小组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挑战者杯”或学科竞赛等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二)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安顺学院)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者;
(三)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特岗教师、行政事业等单位录用者(应有相应成绩单和录用录取通知书)或经工商部门注册的自主创业者;
(四)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安顺学院考点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含)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五)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者;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六)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省级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
(七)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须附相关材料);
(八)人文社科类专业毕业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理工农类专业毕业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者;
(九)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二)各系学位评定小组逐一对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对各系报送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办公室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讨论审议,最后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五条 其他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行为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安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之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该生学士学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2013届 学士学位 授予 实施方案 |
报 :分管教学副院长 发 :各相关系部 |
安顺学院教务处 2013年5月7日 印发 |
OA系统发文 |
附件:
关于2013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几点说明
一、 授予范围
本次授位仅针对安顺学院2013届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
二、 评定时间
1.2013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时间暂定为2013年6月8日,具体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本届毕业生是否补授学位待定。
三、 授予程序
具体详见【安学院教发(2013)18号】文件《关于做好2013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对于毕业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的排名一定要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对于不能授位的学生建议采用书面或会议记录形式及时告知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尊重事实。
四、部分概念界定
1.所有课程成绩:是指学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公共必修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成绩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
2.公共选修课: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10个学分(5门课程),若学生所修课程多于5门,则按照成绩最好的5门课程计入总成绩。
3.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实践环节)成绩需要转换成百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转换: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45分。
4.补考合格成绩:是指学生参加补考后结合实际情况由学校确定的合格分数线(等级)以上成绩,补考合格的成绩统一按照百分制60分计算。
5.专升本学生成绩:“专升本”学生成绩的评定只界定在本科年级段。